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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非税收入项目 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8 11:12:02 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宣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要求,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石油价格控制风险准备金、石油专项收益金等11个非税收入项目转为税务部门征收。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公室”)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偿还资金、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支援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省际水库库区基金) 三峡电厂水资源费、核电站燃料短缺解决处理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石油价格控制风险准备金、专项收入准备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类别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公告称,税务部门征收按属地大致划转的非应税所得,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效率》大致明确。 三峡电厂水资源费中央部分为湖北,缴费单位向湖北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重庆市部分为重庆市,缴费单位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采用自行申报办法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相关事项。 相关电网公司按照现行规定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符合减免非税收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有关材料由缴费人暂缓清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非应税所得缴纳期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以休息日届满的第二天为最后一天,期限内有连续三天以上法定假日的,按休息日天数顺序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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