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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4月1日起将货物港务费的收钱标准降低15%”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4 16:30:01 浏览: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网站,交通运输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修改并印制了《港口收款收费办法》。 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的收款标准。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在国内航线航行的船舶拖航费收款标准分别降低15%、20%、10%、5%。

通知全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印刷《港口收款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快速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贯彻物流价格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业务布局,进一步理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款,切实增强公司的负面获取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价格目录》, 关于一些事项,兹通知如下

,降低一些政府定价的收款标准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在国内航线航行的船舶拖航费收款标准分别降低15%、20%、10%、5%。 进出沿海港口80米以下的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150米以下的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拖轮。

二、合并收款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大致情况,将累计保管费、仓储场聘用费作为合并名称称为仓储场聘用费。 以供水(材料)服务费、加油(燃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起来的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的垃圾接收解决服务费、脏油水接收解决服务费合起来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解决服务费。

三、规范收钱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执行港口经营服务性收款目录和公示制度,并尽快根据本通知调整对外公示的收款项目名称和收款标准。 相关代理公司代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钱,不得加价收钱。 提高通过各种手段收钱的标准,不能强制收钱。 围堵服务部门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堵服务。 围栏服务单位、拖把经营者等不得超出范围、超标收钱。

引导服务以外的海上移动平台引领在中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施市场调节价格,引导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明确具体收款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的执行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推进,及时、准确地向相关经营者和单位传达本通知。 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港口经营者和相关机构自我纠正自我调查,开通举报渠道,发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采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钱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港口整理、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必须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将与5年进行比较。 交通运输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 原交通部《关于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电〔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交水电〔〕104号)已被废除。 此前发布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款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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