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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获赔57000元 诉化妆品企业互联网侵权案判决生效”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4 01:09:02 浏览:

根据广州网络法院微信号,广州网络法院日前对原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企业(以下称颜某企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颜某企业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7000元。 向林志玲发表道歉声明,并在微信公共平台连续30天发表了与文案相同的道歉声明。

年11月,林志玲向法院起诉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颜某企业),认为颜某企业在微信公共平台、网站上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画推广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

颜某企业网站主页

林志玲呼吁,颜某企业为了宣传 “林志玲志玲”企业品牌的化妆和护肤产品,在颜某企业的微信公共平台上发表“林志玲:女性越好,命运越好”。 ”“点亮护肤品的8条‘黄金法则’“你会做吗? 你的口罩可能白了! 》等13篇图像文字中采用了林志玲的名字、肖像画。

然后,颜某企业在“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法进行了姓名、知名度、生活习惯等介绍,涉及到颜某企业和“林志玲志玲”企业品牌产品的推广。

林志玲认为,颜某企业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姓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提起了该案诉讼,向颜某企业提出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索赔。

颜某企业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企业已删除微信公共平台关于林志玲的文案,将网站本身关于“林志玲志玲”企业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不再销售该产品。 颜某企业wechatplatform的粉丝不到10人,关注度极低,而且各wechat图像文字的浏览总量不超过10人,不足以对林志玲造成损害。 另外,国家商标局正在接受“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企业销售“林志玲志玲”企业品牌产品是合法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判决颜某企业的行为构成侵犯林志玲的姓权、肖像权,颜某企业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50000元。 颜某企业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7000元。 颜某企业向林志玲发表道歉声明,并在微信公共平台连续30天发表了与文案相同的道歉声明。 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被告颜某企业主动联系广州网络法院,表示将立即履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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