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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楼市调控升级 限售范围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9 20:15:02 浏览:

4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顺利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限购商品住房和二手房销售范围从“三环区域和浑南区全境(不含沈抚新区)”变为“全市行政区域” 并为坚决遏制投机炒作行为,防止部分地区房价暴涨,对沈河区、和平区、泥南区(三环内) 3个地区实行限购政策。

根据《通知》,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其限售区域的商品住房。 本市以外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1套以上住宅的,暂时停止在其限售区域的商品住宅。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宅的,可以在限购区域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自购买时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说明,不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说明中认定。 这个“通知”将从4月15日开始实施。

沈阳市于去年8月实施了限量销售政策。 当时,三环区域及泥南区全境(不含沈抚新区),规定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的,不限售。 购买家庭第二套以上商品住宅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被申报之日起5年以上上市交易。 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的二手房,不限量出售。 购买家庭第二套以上二手房的,自《不动产权证》注册之日起2年以上可以上市交易。 本市以外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以上上市交易。 购买二手房时,从“不动产权证”注册之日起2年以上即可上市交易。

以下是《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顺利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全文。

沈政弁发〔〕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继续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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