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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再次降低通常工商业电价 每度降低0.0336元”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4 08:36:01 浏览:

记者从自治区快速发展改革委获悉,自治区再次降低常规工商业电价,每千瓦小时下降0.0336元,销售电价分类也同时消瘦。

8月10日,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自治区快速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常规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若干事项的通知》。 《通知》确定,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我区现行销售电价金中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常规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常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我区通常工商业及其他类型用电(含同价后非居民照明用电)的销售电价和相应的配电价格,按现行常规工商业电价每千瓦下降0.0336元。

据统计,我区目前常规工商业及其他类型客户81.27万户,年用电量149.53亿千瓦。 这次价格调整后,通常工商业及其他种类的客户每年可以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

《通知》还确定,和田地区常规工商业及其他类型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执行。

《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后的电价政策将于年5月1日起实施。 收取电费的客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企业从5月开始实际抄录电量换算差价电费并向客户报销,至年9月底完成退款业者。 兵团所属电网和克拉玛依市石油电网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此次区通常工商业价格调整呈现几大亮点。 首先是资金保障,我区降低常规工商业电价不会增加自治区的财政负担。 我区通常工商业电价调整的资金主要通过降低电网公司增值税税率来释放空期间,电网公司期末留存退税额不一次性返还资金,以及哈郑直流输电价格下降释放空期间,增加了自治区的财政负担。

其次,先下降,我区的销售电价分类更瘦。 目前的销售电价分为农业生产、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常规工商业、大型工业电价等5大类,这次合并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常规工商业用电,我区的销售电价分类减少到了4种。 另外,通过并级降价还推进了全区同网等值。

再次降幅较大,我区常规工商业和其他种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平均下降9%以上。 调整价格前,我区原有常规工商业电价从0.508元/千瓦到0.515元/千瓦,各地非居民照明电价从0.525元/千瓦到0.700元/千瓦不等。 调整价格后,我区将常规工商业和其他种类目录的售价统一调整为0.4744元/千瓦时至0.4814元/千瓦时。 配电价格0.2324元/千瓦时至0.2394元/千瓦时。

为了加强电网环节的收款管理,自治区快速发展改革委相继印发了关于取消临时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燃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以及电网环节收款政策的通知。 据统计,2009年,我区通过落实已经公布的电价清费政策和规范,降低电网环节费用,预计费用总额将达到2.6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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