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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绍兴分行因虚增存贷款共三宗违法行为 遭罚款146万元”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9 07:33:02 浏览:

大中目录网信5月21日综合报道根据银保监会网站2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绍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4号),北京银行绍兴分行存在虚增存款贷款。 信贷资金被挪用的员工共有3起违法行为未能控制,被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146万元。

处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4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的个别、合并或者违反规定不批准变更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的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投资非自用房地产或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的;

(八)向相关人员发放无担保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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