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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15万经济补偿案发 乐视网再被列为老赖”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2 19:21:02 浏览:

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获悉,乐视网近期再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涉及原员工经济补偿案。 乐视网人士今天下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将进行审计。

据最高法院执行新闻平台报道,乐视网新闻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新增失信被执行人新闻。 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为 ( )北京0108民初6789号,立案时间为年10月15日,案件号为 ( )北京0108执行16251号。

公司信贷新闻查询系统企业调查显示,上市主体乐视网组织机构代码 76938905-1、法定代表人刘淑青与上述最高法院新闻平台输入资料一致。

据悉,法律文书生效的明确义务是,乐视网新闻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向前工作人员支付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 267元。 乐视网新闻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指定期间交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件的受益费为10元,由乐视网新闻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人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丧失信用的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况为“具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公布时间为: 年11月21日。

新京报记者称,去年6月,该员工曾与乐视网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乐视网企业每月用银行转账的方法支付该员工的工资。 双方签署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年8月18日解除,乐视网企业承诺一次也不向该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共计150267元。

根据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乐视网新闻技术(北京)股份有限企业和该员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0108民初678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乐视网新闻技术(北京)股份有限企业在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向该员工支付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267元。

新京报记者称,一审判决后,乐视网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其理由是,与员工实际发生雇佣关系的单位是其他第三方企业,乐视网企业不应该代第三方企业支付工资,乐视网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中院认为,现乐视网企业的上诉主张该职工实际雇佣单位为第三方企业,事实依据不足,我院不信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足,我院不支持。 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事件并不是乐视网首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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