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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用他人账号买卖股票 被罚没118万”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2 09:54:01 浏览:

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利用他人账号持有和买卖股票,被中国证监会没收118万余元。

杭五一自2002年起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在东吴证券工作,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工作资格,自年2月起在中国证监会调查时担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在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上海股东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5人每人出资30万元,共计150万元,协商划入哪个英国证券账户。 上述5人约定,无论哪个英国账户的收益都要享受,损失也要承担。 从年2月到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共计120万元。 何英证券账户自开户之日起至年10月14日止,杭五一发布账户交易指令,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进行具体订单交易。

“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用他人账号买卖股票 被罚没118万”

截至2010年10月14日,何英证券账户共收到2700多次委托订单,其中网上2500多次,网上1440多次采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203次采用热键委托方法。 从年1月1日到年10月14日,这个账户共委托了2025次订单。 其中1431次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用热键下单,4次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 其中,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订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订单委托电脑是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 何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年10月14日累计认购成交额13,905,248.04元。 据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为15,362,648.36元,合计利润额为1,478,793.11元,归属于杭五一的利润额为295,758.62元。

“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用他人账号买卖股票 被罚没118万”

杭五一利用哪个英国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情况。

杭五一要求申辩

杭五一在听证和申辩资料中,其一,是哪些英文账户与杭五一相关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杭五一母亲郑某华。 其二,哪个英文账户的利润归郑某华。 其三,杭五一没有参与账户的操作和决定。

不采用明确的意见

经过讨论,中国证监会表示:第一,根据调查取得的银行转账账单,哪些英文账户的资金来自杭五一,杭五一在听证阶段表示资金实际上是母亲的房费,但杭五一没有直接提供证据。 那笔资金对母亲和其他人的证言没有客观的证据支持,我不采用杭五一的申辩理由。 第二,任何一个英国账户的利润都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了杭五一,杭五一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将利润转让给母亲。 我不采用“五一”这个申辩理由。 第三,通过调查获得客观证据,杭五一的订单指令与实际交易基本一致,杭五一提供的相关人员证言前后矛盾,我说明杭五一不采用参与账户操作或决策的申辩理由。

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万多元被罚款88万多元。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根据《证券法》第190条的规定,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887,275.86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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