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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也拿不到日工资三倍补偿 带薪休假“潜规则”何时休?”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4 13:12:02 浏览:

始终得不到补偿,过年自动清零,被指定年薪,被抵消,跳槽后年薪被“缩水”

【焦点】这些带薪假期“潜规则”什么时候休息?

“正因为我在‘员工主动放弃年假申请书’上签字,所以没有3倍的补偿。 ”。 近日,麦琼花在接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败诉裁决书时,向用人单位发现了“道”。 这是因为3年未休假的补偿金1.1万元没得到。

根据《工人日报》记者的调查,像麦琼花一样,假期里给用人单位“指路”的员工不少。

将带薪假期作为员工的法定假期。 但是,记者随机采访了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等单位的80名员工,结果未得到补偿,跨年自动为零、年薪被指定或抵消,跳槽后年薪“缩水”等假期“潜规则”消失

“套路”深:没有假期,没有300%的日薪补偿

“本人已熟知《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企业相关规定,了解个人放弃年休假后应享受的工资待遇,但由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放弃本年休假,因此不得不申请……”曾“被迫签订

麦琼花此前在大连市一家软件企业担任销售部副总经理。 由于业务繁忙,从去年开始,企业人事部在年会上向50名员工发送了年末年初放弃申请书。 总经理带头签字,麦琼花不签字。 这个签名是4年。

去年10月,麦琼花辞职,申请补偿年~年休假,并通知仲裁院。 根据《公司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不安排年薪,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补偿,但职工书面提出年薪的,用人单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资。 因此,她申请的补偿被驳回。

除了强制员工放弃休假申请书外,还制定一个用人单位过年自动清除的“霸王条款”。

吴丽华曾在大连市某电子设备企业工作。 企业规定年末年初的年末会自动清除。

去年12月5日,吴丽华向人事部长请假时,因一半员工请假,企业只能安排5人,不准请假,发出说明“因本人未及时请假,年底企业难以安排”的信,让她签字 “上半年请假,工作请到下半年,说下半年有新项目,好不容易熬到年底,最终不得不承认因为个人原因放弃。 ”

生产公司员工的年薪被指定或被冲走更为普遍。 记者采访了机械、电子、食品等生产领域的40名公司员工,32人在生产中有淡旺季,所以所在单位将员工年休假强制安排在生产淡季或法定节假日前后。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让员工报销假期的方法也五花八门,“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请假的”“产假结束后必须扣除年假”“请假和病假必须先扣除年假”“13个月工资扣除年假”

更不能被员工接受的是跳槽后的年末年初“缩减”。

根据规定,职工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休息5天。 不足20年的情况下,休息10天。 20年了。 休息15天。 记者随机采访的80名员工中,23名有转行经验的员工,最常见的两种情况是,到新企业不请假不到一年,成为新企业后计算年薪的员工从零开始。

休假难:违法价格低,维权价格高

年末年初会被清除吗? 年薪可以指定或抵押吗?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解释说,这些方法明显是违法的。

根据《公司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一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职工年薪或者全年不能安排年薪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视为工作期间的,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年薪永远可以跨年安排,休假时间必须在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更换用人单位,累计年薪的计算时间。

“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维权意识很淡薄,因此不想因为小错误而变大。 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处罚力度不够等,不能肆无忌惮。 ”。 沈阳市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告诉记者。

“我们不打算逐一调查法规,逐一辨别使用者是否在设陷阱。 ”。 败诉后,麦琼花在申请书上签字得知得不到补偿。 记者向100名受访者发放了问卷,回收的80份中有45份认为年假将永远清除,57份认为可以指定或扣除年假,77份认为跳槽后的年假“缩小”是合理的。 除了问卷调查以外,对年假规定了解较少的员工也在增加。

“人在房檐下,必须低头”这是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宇平在接受员工维权咨询时听到最多的话。

据辽宁省人社厅统计,年辽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92.5元。 也就是说,5天的年薪补偿不到1900元。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许多员工认为补偿太少。 因为仅此而已维权价格太高了。 许多员工在离职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了年假权益。

根据规定,不安排休假且不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事实上,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只有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才会受到处罚,但这种处罚力度太轻,几乎可以说是违法的“零价格”。 ”。 王金海这样说。

写“处方”: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不能只指望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自主监督和追究责任的力度,着力完善相关法规。 ”。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说。

“问题就在那里,对症下药势在必行”王金海认为,公司多有年薪相关的“霸王条款”,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将其整理总结。 例如,制定不得强制员工放弃休假申请书、不得清除年薪的企业规定等,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这些要求起到警告作用。 然后编制维权常识手册发给员工,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道”,避开陷阱。

郑虹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抽查年薪执行情况的力度,与未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相比,提出不同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进入公司审评“黑名单”前,不享受相关项目的免税、优惠、补贴政策等。

针对中小企业带薪休假难以落实的问题,孟宇平表示,目前的休假制度没有考虑到不同规模公司的负担能力,“中小企业员工流动性强,目前的制度只有5天、10天、15天三个阶段,很多员工要计算连续工作年限10天, 此外,这些公司的员工人数比较少,可以让员工自主分假期、分假期、法定假日和“请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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