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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延养老险5月1日起在上海等三地试点”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30 08:06:01 浏览:

酝酿了11年,备受瞩目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终于落地。 根据财政部官网12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年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包括厦门市) 考试时间暂定为一年。

试点政策复印件: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在一定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 计入个人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在领取商业年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获得工资、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体,其缴纳的保险费允许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限额,扣除限额按当月工资、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中哪一个低来明确。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合伙公司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租赁经营者,其缴纳的保险费在申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实际扣除限额,扣除限额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6%和12000。

2、账户资金收益暂时不征税。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年金,领取期限基本为终身或15年以上。 个人死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不重复领取商业年金。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年金收入中,25%的部分免税,其余75%的部分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杂项收入”项目。

政策适用对象: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体,以及取得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经营者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合伙公司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租赁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动

持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向同一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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