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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建租赁住房单次出租不超20年”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9 15:30:02 浏览:

昨天,市住建局发布《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新建租赁住房必须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出售、转让,对外租赁证书不得超过20年 如果对《意见稿》有提案和意见,可以在4月27日前反馈。

佛山市新建租赁住宅是佛山市的创新措施,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商品住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宅和商业、商业办公用住宅改建为租赁住宅等三类租赁住宅。 《意见稿》规定了新建租赁住宅的租赁年限、建设交付、人均平均居住面积等,新建租赁住宅必须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租赁凭证不得超过20年。 新建租赁住宅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新建租赁住宅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对外出租。

租金方面,可以参考各区居住部门按区域、链接公布的市场租金水平,到佛山市物价部门登记备案。 经营公司应当一次性重复征收新建租赁住宅租赁期内的所有租金,不得以租金出售、变相出售,不得捆绑出售新建租赁住宅的聘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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