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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要求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采用进度”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4 03:18:01 浏览:

财政部14日发表了《关于完成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和采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投资稳定、扩大内需、补充短板的作用。

《意见》提出加快特别债券的发行进度。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配合专项债券应对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项目使批发行成熟。 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把握专项债券的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9月的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 今年地方债(以下简称地方债)的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的限制,各地到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特别债券发行的比例大致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第一要在10月发行。

《意见》还提出要提高专项债券的发行市场化水平。 根据《意见》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债市情况等因素,选择招标(含弹性招标)、公开承销等方法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同期限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务利率水平和二级市场地方债券估值等因素确定投标价格,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影响财政存款等承销机构人为压低价格。 使用非市场化方法干预地方债发行价格的,一经确认,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意见》还要求优化债券发行流程。 《意见》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发行前7个工作日之后,与发行地点协商地方债券(通常包括债券、专业债券,下同)的发行时间,发行地点大致应按照“先商先得”的方法进行确认。 各发行场所应当加强信息表达,防止不同省份在同一时间段的窗口发行地方债,防止集中发行,财政部需要协调的,请及时与财政部联系。 《意见》还规定,在《意见》印发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备案发行时间的,按既定时间发行债务。 各地集中发行不同市、县同一类型的专业债券,可以提高债券的发行效率。 财政部不再限制专项债券期限的比例结构,各地要根据项目建设、债市诉求等合理明确专项债券期限。 债券发行现场不在北京的,财政部书面通知债务发行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在发行前三个工作日后,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遣发行现场提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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