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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限制类 淘汰类领域实施用电“加价”政策”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15 08:18:02 浏览: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迫使落后产能加速退出,宁夏日前提出限制类、淘汰类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并向所属公司征收高于销售电价的电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差分电价征收与采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淘汰类用电量为《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每千瓦0.3元,限制类用电量为每千瓦0.1元。 差分电价收入专项用于支持差分电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

差分电价征收对象是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7个领域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类、淘汰类目录的公司或装置,是节能监察机关认定能耗超标的公司或装置 对单位耗电量超过限额标准两倍以上的装置,按照报废类装置的电费涨价标准执行的单位耗电量在限额标准两倍以内的装置,按照限制类装置的电费涨价标准执行。 对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装置,对超过装置单位能源消耗量和限额的征收对象,标记基准按照上述基准分别重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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