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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4 06:12:02 浏览:

《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录用试点实施方案》日前公布,从2019年3月23日起,本市将全面落实国家试点结果和配套政策,在25种国家集中采购中选择产品将大幅降价,平均降幅为52%。

据悉,去年年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招聘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作为试点,以这些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去年12月,11个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正式当选结果公布,共有25个药品中入选,其中一致性评价合格的仿制药22种,原磨药3种,中选价格平均减少52%,最大超过90%。 今年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采用试点方案》正式出台,政策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此次市里印制的《北京市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录用试验事业实施方案》确定,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采购主体,按要求参加试验事业,完成承诺采购数量。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市政府在国家考试中实行明确的药品范围,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整价格,有数量采购。 列入其他国家试验范围内的药品,经价格联动或小组协商,可以对价格合适的网上品种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购买销售。

参照历史采购情况,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结构优势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因素,将国家试点药品市承诺采购数量的任务分级分类为各区、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中选生产公司和配送公司签订胶带量采购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完成数量任务。 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将适时更新中选药品新闻,搞好与目前网上采购药品的联系,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采用中选药品的情况。

市医保局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置和合理采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的药费负担。 医疗机构应当畅通住院渠道,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优化药品结构,优先采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的采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限制费用管理、用药占有率、医院药品品种规格数量等

集中采购选择药品,可以减轻患者的药物负担。 另一方面,对通用名称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购买中的选择价格为支付标准,投保人自行支付的比例不变。 价格高于当选价格的通用名称不选用药品,适当提高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的个人负担比例。 价格低于中奖价格的通用名称不选用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为该通用名称药品的支付标准,投保人自行支付的比例不变。 另一方面,根据总额预算,完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采用中选药品,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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