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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释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潜力 地方试点经验值得借鉴”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30 17:00:01 浏览:

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可以比较有效地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价格高、融资渠道少的问题,促进公司良性快速发展,增强创新能力。 但是,目前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实践中,注册程序不便、判断能力不强、质量物处置困难、风险管理能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融资效率。

目前,北京、上海浦东、武汉相继形成了具地方特色的质押融资制度,可以借鉴其经验,健全知识产权判断机制,引入信用担保中介机构,丰富职权实现方法,提高科技园区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初规定专利权可以用于质押,后来为了贯彻实施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相继制定了行政规章,为在宏观层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构建了制度框架。 此外,省级地方政府纷纷制定细分条例,提高制度可操作性,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价格。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各地推出3个融资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运用知识产权质押优惠、中介服务支持等手段,承担着在专业判断机构和银行之间构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重要任务。

地方考试经验值得借鉴

研究表明,以“北京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武汉模式”为代表的地方融资实践的有益经验或许可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北京模式”是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知识产权直接抵押贷款模式。 该模式最大的优势是,政府机构不直接参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关系,只有外人身份符合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知识产权担保融资。 其缺点是由于专业机构作为担保人不足,银行在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时多设定严格的贷款条件以保证风险管理,贷款对象通常处于增长时间,是具有一定规模偿付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仍难以获得贷款

“上海浦东模式”是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模式,相关主体不仅包括公司、银行,还包括政府机关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 该中心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直接介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业务,承担着95%以上的风险。 其最大优势是政府机构作为担保人直接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弊端是如果政府机构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政府机构作为担保人必须向银行偿还债务,这无疑是地方财政潜在的债务危机风险

基于“北京模式”和“上海浦东模式”,武汉推出了“混合模式”,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创新。 通过引进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银行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因素制约着武汉地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工作的开展,而武汉市正在探索积极创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新模式,特别是引进专业担保企业,具有一定的宣传价值。

四大瓶颈亟待解决

一是登记制度进程的便利性进一步加强。 现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开展。 目前,专利、商标、版权的质押登记必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总局进行,省级及以下工商管理部门无权进行质押登记。 集中在总局注册有助于实现质押注册的公示性和比较有效性,但注册效率会下降。 更重要的是,现有的注册体制非北京地区业务注册价格高,严重制约了银行和公司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是统一和规范知识产权担保判断制度。 知识产权价值判断是银行明确贷款额度、抑制风险的重要依据。 由于其专业化要求高,目前缺乏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质押判断制度,判断过程对细节的不同解决,可能导致判断结果的较大差异。 另外,目前知识产权中介判断机构和执行人的能力、信用不同,不同机构的判断结果差异较大,难以为银行明确决策放贷和放贷限额提供依据。 实践中,银行经常寻找自己可靠的判断企业,大幅度降低贷款率(通常不超过判断值的30% ),且上浮利率、公司融资价格过高,与公司预期相差甚远,相关业务难以广泛开展。

三是较为有效的违约风险防范措施,有待进一步优化。 现阶段,许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没有具体规定,除加强贷款前审查、提取准备金等消极防范措施外,缺乏积极有效的违约风险防范措施。 客观上,银行难以管理高质量的知识产权。 之前流传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大多只以未来预期现金流量为担保,不明确性较强。 在知识产权担保期间,出质人为了自身利益,经常出现有偿或无偿转让,允许他人采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增大了知识产权风险,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四是质物处置的现实困难不容小觑。 就银行而言,贷款人无力偿还本金时,商业银行处置知识产权难度较大,无法像解决有形资产抵押贷款一样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质量物处置渠道不畅,风险迅速 此外,知识产权专业性处置变更价格高,有赖于专业信息和团队,需要邀请专业机构进行判断和处置,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由于换钱不明确的因素很多,所以质的贬值风险和违约风险也很高。

优化过程将“知本”改为“资本”

一是简化注册流程。 如果全国各地的出质登记被派往北京处理,价格会太高。 可以考虑将现有的电子注册系统向全国开放,开通网上质量注册系统,授予省级机关注册权限,使各地可以方便地在当地办理质量注册手续。 该注册系统也应当向全国开放网络查询系统,方便质权人和第三方查询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 同时,考虑设立质权人单方面申请质押的渠道,为防止质权人滥用质押权,建议质权人在申请质押时,及时向质押人发出通知,给予质押人提出异议的机会。

二是健全的判断机制。 监管部门可以列举一点规模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判断机构可以进入银行的候选名单,最终决定银行适用哪个判断机构。 银行作为质权人,能够判断风险,与其由监管机构指定判断机构,还不如保护自己的利益。

另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大幅降低贷款金额对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比率,目前的实践中商业银行贷款金额与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比率通常在30%以下。 这也是控制风险的可行方法。 并且,对判断机构的资质、判断者的资质设定最低限度的标准,使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能够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发表自己的判断意见。

三是引进信用担保中介机构。 因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中介机构基本上不能具有营利性性质(否则将构成刑法上的转贷罪),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这种非营利性安排的中介机构才有可能发生。 政府资助的专业性担保企业也可以履行上述职能。 或者,政府可以帮助建立专业性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接受商业银行处置的质量知识产权,让商业银行处理质量知识产权处置难的问题。

四是丰富质量权的实现方法。 除拍卖等方法外,银行还可以完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热点,通过许可、技术出资入股等多元方法实现质权。 此外,知识产权担保也应建立全国性的新闻服务联通互联网平台,提供丰富的信息,充分披露市场新闻,让买家和卖家各有所需,取得良好的效果。 这就需要政府积极推进、鼓励、试点先行,在知识产权流动方面建设越来越多的市场和互联网平台,确保供需双方及时顺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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