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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工内幕交易人亏百万元 集团董事长于海军疑泄密”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3 19:39:02 浏览: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日表示,安徽证监局对刘旭伟内幕交易“吉林森工”的股权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目前调查、审理已经结束。 安徽证券监督局对其罚款30万元。

经调查,刘旭伟在内幕新闻敏感期内,用“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认购“吉林森工”股103.28万股,金额1139.31万元,销售12.30万股,金额144.13万元,内幕新闻公布后,

安徽证监局认为,内幕消息公布前,刘旭伟与内幕消息知情人士在某军方频繁联系,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消息高度一致,刘旭伟没有合理理由证明上述情况。

年4月,某军队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森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吉林森工董事长。

据新闻网记者询问,一名军队为海军,现任森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根据刘旭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的决定对刘旭伟处以3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知情人或者非法取得内幕新闻的,在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证券价格的新闻公布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消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从事内幕交易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是为了惩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刘旭伟,男,1980年7月出生,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刘旭伟内幕交易“吉林森工”的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刘旭伟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但没有要求听证。 我局讨论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结束。

刘旭伟有以下违法事实。

、内幕新闻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年1月,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完成企业人造板资产剥离工作,拟择机注入高质量资产。

年4月,某军队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森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吉林森工董事长。 一个军队上任以来一直在寻找合适的资源进行重组。

年5月初,某军邀请张某军到森工集团担任资本运营相关工作(张某军于年7月赴森工集团担任副总经理)。 。 张某军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苏州园区园林”)有利用上市企业平台拓展业务的想法。

年5月15日,张某军向某军和森工集团副社长兼吉林森工党委书记、副理事长姜某龙(年9月26日姜某龙代某军担任吉林森工理事长)报告苏州园区园林资产情况,探讨合并的可能性。 某军和姜某龙认为企业质量好,盈利能力强,有好的增长空之间,作为重组的标的,可以决定择机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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