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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违法短线交易 亏损262万遭警告”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0 01:36:20 浏览: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 ) 1号),上海嘉越医疗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嘉越医疗”)有短线交易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代码002478.sz )的股份行为,

据新闻网调查,截至一季度末,嘉越医疗持有常宝股份1.42亿股,持股比例为14.82%,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

明确了嘉愈医疗有以下违法事实。

嘉愈医疗是常宝持股5%以上的股东

年11月20日,常宝股从嘉越医疗发行股购买医疗资产的1.42亿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嘉越医疗持有份额占常宝股份总股东的14.41%,成为常宝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因此,在本案涉及的交易期间,嘉愈医疗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嘉越医疗交易常宝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年11月22日至年11月29日,嘉越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法认购常宝股份568.20万股,交易金额为3166.68万元。 年11月30日,嘉越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法卖出常宝股份59.60万股,交易金额329.14万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11.32万元。

嘉愈医疗年11月30日抛售常宝股份后,分别于年11月30日和年12月1日通过竞价交易方法认购常宝股份共计276.62万股,交易金额1571.95万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250.20万元。

嘉愈医疗上述交易行为均采用其法人证券账户(深a证券账号: 0800340762 ),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辉决定,由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钟某具体实施,交易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中民嘉业投资有限企业。

嘉愈医疗作为常宝股份持有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5条记载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嘉愈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江苏证券监督局给予嘉愈医疗警告,罚款5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购买后6个月内出售或在出售后6个月内购买,所得利润归该企业所有,企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利润 但是,证券企业批量出售买入后的剩余股份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出售其股份不受6个月的限制。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企业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企业股份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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